法院否决商评委“与狼共舞”商标裁定
发布日期:2013年01月03日 点击数:372 来源:网络购物维权网
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欲在香烟和雪茄烟及香烟和烟盒、烟灰缸上分别申请注册商标“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个商标,被商评委以福建龙岩卷烟厂在先使用“七匹狼”商标及“与狼共舞,尽显英雄本色”广告语为由,裁定不予注册。益安贸易公司不服,与商评委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与狼共舞及图形”、“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 网友评论
昵称: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