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消协:虚假承诺诱顾客 退还价款必须的
发布日期:2014年09月29日 点击数:359 来源:迁安市消费者协会
2014年8月19日下午,迁安市一家金店正在组织黄金饰品促销活动,当消费者李女士看到“黄金每克199元”的横幅宣传标语后,满心欢喜地径直走进店内进行咨询,待得知:为了回馈老顾客搞的抽奖活动,抽中二等奖购买黄金饰品每克199元,三等奖每克266元,中奖率100%”,且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加工费等)的信息后,李决定试一试自己的运气,果不其然抽中了三等奖。在导购员的耐心介绍下,李挑选了一款比较心仪的净重49.54g的黄金手镯,待支付价款后便拿着手镯和票据回家了。
购买手镯后的第三天,李的家人看见票据上面赫然写着:收取加工费743元。李女士认为,按这样算来,其所购买的手镯约合每克281元,并对自己粗心大意感到非常地懊恼,但转念一想,商家不是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吗?却又为何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了费用呢?遂后其前往该店要求退货或退加工费743元。经协商,商家表示可以向消费者道歉,但不能退货或退加工费。李认为,金店导购员就是在误导和欺骗消费者,对其进行了消极的侵权行为,侵害了自已的合法权益。8月25日,李向迁安市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并寻求帮助解决。
消协调查调解员接到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属实。调查调解员详细地对商家讲解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并对从业人员的行为进行了批评与警告,指出:商家既然已经承诺不收取任何费用,就应据此兑现自己的承诺,信守双方约定和诚信原则,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同时要对其销售或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做出真实、全面的解释和说明,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金店导购员对消费者作出的不收任何费用的承诺和表述是一种职务行为,更是一种经营者行为,其不能因疏忽而由消费者自己来承担这笔加工费的损失。经迁安消协调解,由金店为消费者办理了退货手续。当李女士拿到退回的13921元价款时才松了一口气,她表示,通过此事也吸取了教训,称自己今后不能贪图小利,粗心大意;同时,对迁安市消费者协会奉公为民,积极维权的善举表示非常满意。(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廉莙 迁安市消费者协会 程园园 张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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