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 点击数:828 来源:南方网景
权利用尽抗辩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权利用尽抗辩的产品初始来源应该合法,即基于专利权人或者其许可人的售出。非法出售的产品,例如其他人未经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或者从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处盗窃的专利产品,即便第三人通过正常途径购买获得,也不能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2)专利权人及其被许可人售出的产品的对象不限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权利人向特定人出售专利产品的,在产品售出后也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3)权利人出售专利产品并不以获得相关对价为条件。免费发放专利产品、赠送专利产品,也视为权利人出售专利产品,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4)在双方的合同交易中,只要权利人交付了专利产品,专利产品合法脱离权利人,就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被交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价款,不影响商品的正常流转,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但如果权利人只实施了销售的准备行为或者许诺销售行为,则不能认定销售完成,不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5)权利人在售出专利产品时,对购买者提出了限制产品后续使用、销售、许诺销售等限制性条件,购买者违反了上述条件,仍然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至于其行为是否需要承担合同责任,作为限制条件的合同条款是否有效,不在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权限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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