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刊整体设计是一门艺术。它要运用形象、图案、色彩等艺术手法,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与物资材料,反映书稿的内容、气质和风格,体现出版单位的风貌和特色,是一种创造性劳动。
在书刊的整体设计中,图书外部装帧和内文版式的全面设计,时常使用图片图案作为插图,或是作为图片插页,或是作为封面图案,或是作为广告的组成部分。无论用于何处,出版者都应该充分尊重权利人,要注意重视与使用照片相关的下列三个问题。
一是要取得照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按授权条件使用。
无论是将图片用于广告还是非广告,只要该图片仍在著作权保护期内,就应该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得到著作权人的授权。
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时,应注意一个极具实践性的问题,即须确认得到的是真正著作权人的授权,否则,取得的授权也是无效的。确认真正著作权人条件:一是能出示图片的底片或图片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二是能出示图片著作权人委托其代理著作权事务的有效证明文件,著作权代理人根据著作权人的委托,不仅有权代表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相应作品,还有权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不受侵犯。
确认授权人具有相应权利后,应当签订书面授权协议,并写明授权使用的作品名称、授予使用人的权利、授权使用的范围、使用作品的载体、使用费的多少及支付方式、使用人可否将权利转让或转授他人使用等事项。特别要注意的是,授权协议中必须包含“权利保证”和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
二是要注意著作权和肖像权的竞合。
著作权和肖像权的竞合在照片里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摄影者对照片享有著作权,而照片中的人物则享有自己的肖像权。著作权和肖像权是两种平行的民事权利,不存在孰高孰低之分。通常情况下,出版单位在使用人物照片时,应当取得著作权人和肖像权人的双重许可,否则就构成侵权。
三是要明了发表“联系作者声明”不影响对著作权侵权的认定。
些出版单位在未经授权使用图片之后,往往在出版物上附加一条“联系作者声明”,其内容一般类似于“部分图片在使用时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希望作者见后与本社联系,本社将支付稿酬”。实际上,这类“联系作者声明”对认定照片的使用是否侵权并没有影响,因为只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作品,且又不符合“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要件,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Show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