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著作权法》中有关“改编”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 点击数:664 来源:南方网景
近日有消息称,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莫言的长篇小说《丰乳肥臀》影视改编权被以1118万元卖出,并由知名导演张艺谋执导。虽然这个消息最终被莫言的经纪公司澄清是误传,但莫言作品的影视改编问题还是受到了大家的关注。随着文化形式不断变化,越来越多的作品被以其他艺术形式进行呈现。而从法律上来讲,这种“艺术形式”的转换实际属于改编行为,改编后的作品为“改编作品”,那么我国《著作权法》中对改编作品的使用究竟是怎样规定的,使用者该如何避免法律风险呢?
何种情形下需取得原作者授权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的改编作品是指在他人作品的“表达”基础上进行再创作,而并非是改编他人的“思想”。比如他人将一部小说改编为舞台剧,其必然会在小说中运用到原小说的“台词”与文字,则必然会涉及他人作品著作权的授权问题。而如果他人只是借鉴了一部小说的故事内容,使用完全不同的背景、台词,虽然有“山寨”之嫌疑,但由于《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这种行为并非改编行为,无需经过在先著作权人的同意。
换言之,所谓改编作品,至少存在两个著作权:一是已有作品的著作权,二是进行改编创作作品本身的著作权。而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改编权”属于著作权人的专有财产权利,因此,如需改编他人作品,改编者需要事先得到原作品权利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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