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范围需取得原作者认可
发布日期:2013年12月17日 点击数:696 来源:南方网景
虽然根据《著作权法》第12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这并不代表改编者可以自由的行使改编作品的著作权。因为由于改编作品包含了原作品的著作权,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必然会同时行使原作品的著作权。因此,《著作权法》同时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而改编者享有的所谓“著作权”,更多的是指有权制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其改编后的作品。
电影作品权利行使例外
如前文所述,改编以及改编后行使权利,改编者都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但该规则并不适用于电影作品。虽然《著作权法》针对将作品拍摄为“电影”的行为规定了“摄制权”,但在实践中,电影作品通常会对原著进行一定程度的改编,且电影作品中还包含了诸多其他作品(比如音乐)。但我国《著作权法》第15条在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之时,并没有像前文所述第12条那样规定“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也没有规定他人对电影作品的利用需要同时取得制片者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从该法条的用语来看,电影作品的权利行使实际并不需要在先权利人的许可。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如果原作品(如小说)的作者已经许可将其作品改编成电影剧本并拍摄电影,电影一旦拍摄完成,电影作品的著作权已经不受原作品著作权的制约。无论制片者以何种手段利用电影作品,都不再需要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即使原作品作者并未在合同中许可制片者以放映之外的其他方式使用电影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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