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中国公众,侵犯知识产权的事并不陌生。从电脑中用的视窗系统,到手机里的应用,再到地摊上各式各样的盗版书,“侵权”俨然成为了人们生活的一部分。网络更是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尽管有各大视频网站和百度文库等媒体的“前车之鉴”,网络侵权现象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互联网电视这一新事物的出现,无疑使网络著作权侵权现象更趋复杂化。
“著作权的出现是为了保护智力劳动者的利益,使其从作品增值中获得收益,从而鼓励文化创新。” 北京大学法学院互联网法律中心的盛星宇助理研究员说。然而中国公众似乎对这一高度市场化的权利并不买账,如果不够方便,许多人都宁愿选择侵权产品。
互联网电视为公众提供了“躺在沙发上”上网的可能,但这种便利是以集成平台提供足够丰富的节目内容为前提的。如果平台无法提供这种便利,互联网电视对公众的吸引力自然会大打折扣。因此最好的方式可能是使电视能够拥有像电脑一样的上网体验,但181号文件已经否认了这一可能性。
其次的办法就是集成平台不断扩充节目内容。“著作权具有作品一经完成即产生的特性,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说,网络上流传的所有影音作品都有其著作权人,这也就意味着集成平台提供这些作品供点播都要获得授权,并付出一定费用。”盛星宇说。这对于处于创业阶段的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显然是一个负担。即使广电系统设立的平台企业并不“差钱”,从不同的作者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享有者处获得如此大量的授权仍然不是一件容易的工作。特别是181号文件变相禁止了视频网站进入互联网电视这一领域,很可能导致这些经营者通过不给予平台及内容企业授权的方式进行还击。
这次迅雷诉小米侵犯其“独家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能就是这种现象的产物。对于公众而言,互联网电视提供《武侠》《泰囧》这类近期推出的人气大片,是其便利性的重要体现。如果互联网电视不能提供这种服务,购买一体机或机顶盒的支出就变得没有太大意义,人们依然需要通过电脑下载“仅供学习、交流之用”的影片以满足自己的观影需求。对于这种“刚需”,互联网电视服务提供者必须作出回应。山寨产品选择的方式是绕过181号文件,使用户可以连接视频网站收看视频;而对于正规平台、内容及终端提供商,在众多获得授权的视频中有意或无意地“夹带”一两部未获得授权的视频,可能是一种低风险的应对方式。
事实上,由于小米盒子和未来电视无法提供海量的视频资源,相当多数的用户选择了通过“越狱”或安装“兔子”系应用、泰捷视频应用的方式以获取更多的互联网视频资源。作者在百度搜索引擎中输入“小米盒子越狱”,搜索到各类结果约220万条,足见这一需求之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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